Friday, 26 April, 2024

協會章程

國際劇評人協會台灣分會 章程

2006年 設置

2019年1月15日  經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國際劇評人協會台灣分會 (IATC, Taiwan Section)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總會圖文加上「台灣分會」字樣為會徽,於本會正式文件、活動中使用。

第三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以非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1. 提升國內表演藝術評論之專業精神。
  2. 促進國內外表演藝術評論評論之交流。
  3. 提高表演藝術之生態發展與品質。

第四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監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任務如下:

  1. 切實執行本會宗旨。
  2. 辦理學術活動,出版通訊及學報。
  3. 協助相關藝術之發展,執行合作事宜。
  4. 辦理其他與本會宗旨相關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子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凡符合下述條件其一者,年滿十八歲之中華民國國民、團體等,經本會會員兩人推薦,監事會議審查合格者,皆可加入。

一、一般會員:

  1. 曾公開發表10篇以上關於劇場、文化、藝術等論述者。(申請時必須同時提出評論文章。)。
  2. 曾從事劇場、文化、藝術、人文等相關版面兩年以上之媒體工作者。
  3. 擁有以表演藝術為研究對象之相關碩士學位及以上者。
  4. 於大專院校擔任表演藝術相關課程之教師。
  5. 對當代表演藝術評論有貢獻者。
  6. 如未符合以上條件者,得申請面試審查,審查會議由協會安排。

二、團體會員:

贊同本會宗旨之劇團、公私機關或團體。

三、贊助會員:

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四、學生會員

年滿18歲,不限科系之在學學生,有志參與表演藝術評論寫作者(申請時須提供有效學生證),經本會會員兩人推薦,會員資格審查會議合格者,皆可加入。

五、榮譽會員

劇場及相關藝術、人文方面之著名學者與社會賢達,得禮聘為本會榮譽會員。

六、附則:

  1. 各團體性會員(包括劇團)得推派一人為代表參加會務。
  2. 學生會員如未滿二十歲者,須經其家長同意。

第八條

會員之權利:

  1. 一般會員及團體會員有選舉、罷免等權利。
  2. 榮譽、贊助、及學生會員並不享有選舉、罷免等權利。
  3. 會員享有本會提供之專屬會員權利。
  4. 參與本會與總會舉辦之活動。
  5. 其他細則由理監事詳訂之。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繳納會費、協助推行會議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團體會員之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 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團體會員之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連續二年未依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全體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負責選舉理監事及議決重大事項。
會員代表任期兩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團體會員之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下設理事九人,由全體理事互推常務理事三人;由全體常務理事互推理事長一人。監事三人,由全體監事互推常務監事一人。負責執行及推動各項會務。
理監事每兩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兩次。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為延續本會之優良傳統並確保會務之新陳代謝,改選後之理、監事須至少三分之一為先任,或維持至少三分之一原任理監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團體會員之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 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兩年。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團體會員之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撒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 、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團體會員之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於會員(團體會員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團體會員之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 (團體會員之代表代理),每一會員(團體會員之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團體會員之代表)過半數之出度,出度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團體會員之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第二十九條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一般會員:新台幣貳仟元
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
學生會員:免繳

二、常年會費:
一般會員:新台幣壹仟元
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
學生會員:新台幣五百元。

三、事業費。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表、工作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會以全體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負責選舉理監事及議決重大事項。
會員代表任期兩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